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012/10/1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3.2 最大使用量 maximum level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3.3 残留量 residue level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3.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3.5 INS international number system

  国际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3.6 CNS Chinese number system

  中国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参见附录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4.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f)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4.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4.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4 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5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F。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7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 和相关规定。

  8 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9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

  10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D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