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携带物检疫办法规定7类物品需检疫

[2012/10/13]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七类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据了解,这个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这个办法还规定了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进境的物品,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产品也被明确列入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检疫范畴。新办法规定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能提供的将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而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还应提供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