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推进煤炭资源税改

[2012/11/7]

  不久前,国务院批复的《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将“完善资源环境税收制度”作为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提出“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加快推进煤炭等资源税改革,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征收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处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另一个是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今年以来,由于经济增长放缓,煤炭市场告别了持续多年的供求紧张局面,煤炭供给过剩不断显现,煤价持续弱势运行。如果目前推动煤炭资源税改,煤炭企业将税收转嫁出去的难度势必增加,对煤价上涨的刺激作用也将大大减弱,短期内不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要更好地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仍需要坚持以下两点:

  一是要坚持“清费立税”。煤企除了要缴纳一般税费外,还要缴纳针对矿产开发企业所征收的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税费。为了避免重复征收,减轻企业负担,在将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时,有必要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是要让资源税与回采率相挂钩。资源税改革导致企业税负增长,进而推动煤价上涨之后,价格机制往往能促使电厂等煤炭消费企业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消耗数量,但不一定能促使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原因在于,我国90%以上的煤炭产量来自井工矿,回采率越高,企业付出的边际成本将越高,资源税改革之后,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反而可能进一步采易弃难,导致回采率不升反降,最终造成资源浪费。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资源有效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税有必要与回采率挂钩,按照“销售收入×资源税税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进行征收。这样,企业回采率越高,所需缴纳的资源税款越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加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虽然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时机相对成熟,但征收税费的担心还是有的,因为任何税费负担最终都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未来必须要将保障资源供给与控制消费总量更好地结合起来,在保障煤炭市场稳定供应的同时,努力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避免煤价再度出现过快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