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日益严重无相关立法 监测仪器尚空白

[2013/6/9]

  城市“噪色”污染让人眼晕

  据某媒体报道,香港东方之珠附近光污染超标1200倍;还有媒体在今年4月报道了一名2岁半男孩玩1年平板电脑致近视500度的新闻,引发了民众对光污染问题的关注。这些光污染不但让人眼晕,更为城市增添了“噪色”,就像城市噪声污染一样,成为另一种影响身心的污染源。

  一般来说,影响自然环境,给人类正常生活、工作、娱乐、休息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类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适和损害健康的各种光,都可归类为光污染。现今,光污染主要分三大类: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装饰考究的办公室,常常是光污染的重灾区。建筑材料和涂料装饰,反射的光线大多明晃白亮、夺目炫眼。而且现代化办公离不开电脑,有些上班族的电脑从早开到晚,屏幕一直亮着,让上班族身处“光污染”的环境。在白亮环境下长时间工作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一的损害。换言之,眼睛酸涩疲劳,其中很可能有办公环境的一份“功劳”。长此以往,头昏心烦、食欲下降、情绪低落就会找上门。

  我国目前无光污染相关立法 专家建议尽快完善

  光污染并非一个新的污染形式,其造成的污染灾难也并非不严重,但令人费解的是,时至今日,有关法律仍然没有制定。也就是说,到底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污染,光辐射到什么程度为违法光污染,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到底由哪个部门对光污染实施监管和实施处罚,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提出建议,催促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显然,法律的缺位无疑会导致秩序的混乱,伤害百姓的权益。

  各类光污染对市民生活的消极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冲突屡见不鲜,目力所及,某些商家安装一些大型牌匾和广告牌,每到夜晚发出强烈的光芒,让周边楼群的市民苦不堪言。而且,因为相关部门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在第一时间处理市民投诉,在一些情况下,市民采取的强行拆除行动常常导致冲突。我们还不能忽视另一个趋向,随着城市美化工程的推进,来自公共设施方面的光污染,在许多城市也呈现了上升的势头。在很大意义上,政府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光污染,固然是政府有关方面考虑不周的结果,但更大的可能是,由于法律缺位,有关方面无法判断哪类光源安置在什么地方构成光污染。

  2009年北京市率先制定并在第二年正式实施了光污染方面的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在居民楼上等某些特定场所安装和使用某些强光源为光污染。不过,这一地方法规受到许多质疑,一个原因在于,这个法律的起草方为市照明协会,作为一个利益相关方,它草拟的法规对光污染限定的范围过于宽泛。更重要的是,这一法规虽然对某些光源的使用提出了限制性规定,不过,对于违法安装和使用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因为实际适用效应差被媒体称为死法规,专家呼吁应该尽快完善光污染的相关立法。

  无法规限定无监测仪器

  近日,一些深圳市民的家里遭到从深圳河对岸传来的强光照射,有的市民表示即使拉上窗帘,房间也灯火通明。据悉,该光照来自香港缩减禁区范围后的新边境防护网。据不完全统计,从罗湖口岸到福田口岸,近十公里的沿河地带灯在6月3日、4日全部亮起,保守估计有上千户深圳河沿岸家庭遭遇到了光污染。

  尽管之后查明对岸系香港相关部门为防止内地居民通过不合法方式进入香港,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已经对该地区的民众起居生活造成恶劣的影响,夜晚如白昼,长此以往,不仅无法安睡,严重地还会导致人体疾病的发生。但对于光污染的监管,无论是法规还是监测仪器,我国在这一块仍是空白。

  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

  仪器行业领域熟知的聚光科技,一款VOC监测仪就被入选为《201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而VOC是预防光化学污染产生的第一监测物。此外,过氧酰基硝酸酯(PANs)基本是人为污染形成的,通过监测其浓度能推算出是否发生光化学烟雾污染。而北京大学研发的高度电子化的“PANs在线监测仪”,全程5分钟就显示出可以一张污染物的气谱峰值表。之后,该监测仪器被应用于北京奥运会。

  然而,除了法律上的空白,在监测仪器领域,同样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与光化学污染领域仪器的开发截然不同的是,在光污染这一领域的专业监测仪器的开发,不仅是中国更是世界的共病。从另一方面来说,及早地对该领域的监测仪器进行研发,或许还能将坏事变为好事,抢先发展反光污染的新兴产业,乃至将产品出口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