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成污染企业保护伞 检察部门将严查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

[2013/7/3]

  最严厉污染法律出台 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

  6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该司法解释从19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人们大多把污染环境仅当作一个缺德、无良的行为,正是在这种思维定势下,很多人、很多企业在污染环境时,顶多也不过是受到了良心的谴责。而由污染导致的滚滚利润,又会很快将这些良心谴责冲到九霄云外。事实上,污染环境早已进入《刑法》的管辖范围,之所以很多人不清楚,盖印环境污染罪的定罪门槛很高,并且时至今日,并没有一个典型案例能够起到广而告之、以儆效尤的作用。此番两院出台的新《解释》,大大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门槛,对于饱受污染之苦的公众而言,可以说是一个迟到的好事。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将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定罪的要件,改为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还是把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改为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抑或明确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都是从法律上表明对环境污染严惩不贷的态度,也直接回应了公众对环保问题严格执法的期待。不过,考虑当下我国环境保护的现实,在法律条文层面降低定罪门槛、明确定罪标准虽然很有必要,但在环境保护话语权仍然比较弱势的情况下,只在法律条文方面做到“硬气”恐怕还不够,还必须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从制度上收紧篱笆,做到法律之内无例外。

  环保部门变身污染企业保护伞

  今年2月份,有网友爆料称山东潍坊部分化工企业、造纸厂将污水通过高压水井压入地下,并引发大量讨论。2月17日,潍坊市环保局表示已排查企业715家,未发现地下排污问题,并宣布为进一步征集线索,对相关举报人最高将奖励10万元。然而,此后不久,环保部开展的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此外,中国地质科学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综合质量整体较差,且污染较为严重,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地下水高达44.13%。潍坊环保局的说法与环保部的调查结果相去甚远,不禁让人反思。

  无独有偶,同样是在今年的3—4月份,媒体曝光河北沧县张官屯乡小朱庄村地下水变红,近700只鸡喝后死亡。村民称水变红已经超过10年,怀疑与化工厂污染有关,多年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无奈只好买纯净水喝。然而面对媒体采访,沧县环保局局长邓连军用“水煮红小豆”类比解释“红色井水”,引来“炮轰”,被网友戏称“红豆局长”。媒体质疑,一个环保局长,面对着事关几百人生命健康的严重污染,为什么要如此表态?随后水质检测结果显示,当地红水最严重的区域苯胺含量超标70多倍。最终,该环保局长被免职。

  随着国家对污染企业的排查及处罚,这种事情在不断的上演:先是网友和市民称企业污染对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然后环保部门站出来说排污达标,若有人继续追查下去第二次检测结果就是排污超标,污染严重。每每出现这类事件,环保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却成了企业的保护神,为企业隐瞒,替企业说话。

  最高检:严查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环境法专家、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应邀作了“我国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司法保护的若干问题”的专题讲座。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面对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力度,依法对相关犯罪进行追究。要严肃查办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着力解决环境监管失职等问题,切实加大查办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以及利用职权侵害民生民利、毁坏生态环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相关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依法履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职能。要加强预防,深入分析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从中查找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强化管理、消除隐患、预防犯罪和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