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否认工业污水标准太低 称标准是“底线”而非“上线”

[2013/9/2]

  污染加剧却显示水质在不断改善

  记者在洨河边上看到,河水颜色较深,散发着刺鼻异味,不少地方泛着白色泡沫。但石家庄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却表示,排入洨河的水都是经过污水厂处理过的达标的水,从近年来的监测数据看,水质总体呈现不断改善的趋势。其实这个现象并不是偶然,在全国各地都是如此。

  相关专家告诉记者,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OD(化学需氧量)浓度高于40毫克/升即为劣V类水质,基本丧失了水体使用功能。

  目前,造纸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的COD浓度为100毫克/升,电镀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的COD浓度为100毫克/升,纺织染整企业是100毫克/升,钢铁工业烧结工艺废水处理后直接排放的COD浓度为60毫克/升……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认为,我国污水排放标准太低,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的COD浓度,是地表I类水COD浓度的3倍多,工业达标排放标准中的COD浓度更高。2008年以来,我国加严了部分工业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仍比地表水质量标准宽松。

  工业污水标准太低 达标不等于没污染

  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10个流域,被我国政府列为“重点流域”。这些流域中的各大城市经济发达,不仅工业治污减排走在全国前列,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也很先进。但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显示,2010年流域398个河流国控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只有174个,占43.7%,Ⅳ至Ⅴ类断面有131个,占32.9%;劣Ⅴ类断面93个,占23.4%,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环境保护部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这十大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431.2万吨,氨氮排放量为136.1万吨。

  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这些流域主要排污工业行业为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医药制造业等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规划区域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78%。但多年来,上述这些行业企业,都是按环保部门的要求达标排放的。即便是超标排放,也已经过整改或罚款达到了相应的排放要求。按照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我国地表水按功能高低依次分为I类~Ⅴ类。“劣Ⅴ类水体基本丧失了使用功能,连农田灌溉都不行。”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说。

  马中率领的研究团队所做的一项最新研究发现,虽然自2008年以来,我国提高了部分工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水依然比城镇污水污染物浓度高出几倍。比如,在整个黄河流域,所谓合格的工业污水都直排黄河,导致整个黄河2/3断面水质不达标。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占山指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工业企业的排污标准大大低于地表水标准。这导致工业污水排放到河流中,对农业、渔业和饮水造成了污染,亟须提高工业污水的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COD)是用来描述水污染物最常用的指标,我国地表水标准中要求V类水的COD小于40毫克/升,而我国所有排放标准的COD浓度都高于V类水的要求。

  许多专家认为,不仅要制定更严格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使其与地表水标准相一致,同时也要提高技术处理能力。

  环保部称企业污染达标排放是环保“底线”而非“上线”

  针对“我国现行工业行业污水排放标准限值远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企业达标排放的‘合格水’一进入环境就是劣五类水”的说法,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已确立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即违法的原则,但不能由此反推出只要达到排放标准就合法的结论,达标排放是环保“底线”而非“上限”。

  该负责人说,除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外,我国还有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具体、明确的环保目标,在环境质量标准引领下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结合环保总体形势和行业经济、技术条件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基本要求,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而对各行业规定的基本环境准入条件。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是两类不同的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从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要求“倒推”出来的“目标值”,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从行业技术经济能力“顺推”出来的“起步值”。

  “排放标准并不是越严越好,必须考虑产业政策允许、技术上可达、经济上可行,体现的是在特定环境形势下各排污单位均应达到的基本排放控制水平。”该负责人说,严格的标准是必要的,但过于严苛,超过当前经济、技术可行性的标准可能逼大家造假。

  据悉,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确立了排放“超标即违法”的原则,“但不能反过来推论出只要达到排放标准就合法。符合排放标准是合法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该负责人说,达标排放的规定仅是最基本的排放控制要求,是“底线”而非“上限”。事实上,由于不同排放源位置不同,周边排放源数量、环境敏感区分布、自然背景条件不同,对企业排放要求等不一样。只有既符合排放标准,又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环境敏感点防护要求,最终满足所在地区改善环境质量需求的排放源才是合法的。

  针对当前我国较为突出的“选择性执行标准”“标准执行力度有限”等问题,该负责人建议修改《环保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许可或违反许可排污;加大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的整体处罚力度,在违反排污许可条件中“防止严重污染环境”规定的,按《刑法》第338条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在推进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基础上,全面推进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依靠社会力量强化排放监督;研究出台鼓励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的经济激励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