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对污染环境案件集中宣判 今后大气污染将成重点

[2014/1/13]

  河北集中宣判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4人被判刑

  昨日,河北省法院召开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指出,自今年8月5日全省法院系统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共审判20多起案件,还有十几起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环节。同时,昨天还集中宣判了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其中有3起系在居民区内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均依法进行了从重处罚。

  据介绍,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我省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表现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19日,河北省法院集中宣判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被判刑。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4起案件的审判情况。

  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欣强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自今年6月至9月上旬,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锌、镍的污水。王欣强不经任何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经监测,渗坑污水中,锌含量为2.63×10mg/L,镍含量为3.56×10mg/L。馆陶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欣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学军于2011年年底在泊头市殡仪馆西侧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的加工点,至今年7月期间,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的坑内。泊头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证实排放物为“有毒物质”,此监测数据业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予以认可。泊头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学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杨振才污染环境案。雄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6日,杨振才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内渗井中。经检测,电镀槽内水样及排放到渗井内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雄县法院以被告人杨振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王永平污染环境案。雄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初,王永平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在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电镀加工、为空调支架镀铬,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及渗坑内水样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雄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永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环境污染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大气污染也将重点审判

  《刑法》第六章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共设置了15个罪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这次河北集中宣判的重点主要是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介绍,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河北省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表现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

  朱良酷表示,由于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打击和严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环境污染案件也逐渐暴露了出来。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罪状发生了较大变化,降低了入罪门槛,这也使得今年河北省环境污染案件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河北省高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陈庆瑞表示,仅从今年6月份“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河北省进入法院审判的环境污染类案件有近20件。

  对这些案件,朱良酷也明确表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量刑时既要从刑期上体现从严精神,又要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让犯罪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除了土壤、水体污染,河北省大气污染也形势严峻。本网从河北省公安厅了解到,截至10月底,全省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已经立案26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人,刑事拘留212人,逮捕60人。

  对此,陈庆瑞表示,大气污染已成为相关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这些部门掌握了大量空气等环境污染的案例,一旦这些空气污染事件构成犯罪,移交法院进行审判的,法院也将依法作出重点审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为了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职能作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从今年8月5日起,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了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并成立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省法院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