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规定限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2014/4/26]

  合肥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合肥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将进一步规范市场上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业务量大幅度增加,而环保部门监测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由于监测质量参差不齐,存在较大隐患。

  因此,管理规定要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工作基本情况,具体报告时间为当年的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

  若发现持证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或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转包、超范围监测等情况,责令立即整改,并通报。上述行为出现三次以上,报请发证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发现持证机构的监测能力和管理能力有较大幅度下降,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发证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发现持证机构未按检测技术规范、标准及质控规定等要求,在检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发证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等情况之一的, 一律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责令整改、报请发证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