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

[2014/5/30]

  一、进口乳品HS编码和产品种类

  HS编码包括:0401100000-0406900000、1901100010、190190000、2106909001、3501100000、3502200000。

  产品种类: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产的乳。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二、如何知道哪些国家生产的乳品能进口到中国?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允许向我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布。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乳品不得进口。

  三、进口乳品的检验检疫流程

  境外乳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 进口乳品进出口商进行备案 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报检 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 检验检疫(包括标签符合性检验)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标签进行备案 检验检疫合格的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 进口商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于公共媒体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商主动报告。

  四、什么是乳品进口商?

  乳品进口商是指对外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以及对进口货物具有实际拥有权的国内企业。进口代理公司在报检时应主动申报进口乳品的实际货主的备案号和名称。

  五、如何办理乳品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进口商应当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在备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纸质文件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源头保障、质量控制、产品追溯与召回、风险信息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风险信息应急方案。

  4、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风险信息报告员、应急联络员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请特别注意: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跟踪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审核企业进口乳品配料、标签等信息,以确保企业进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请特别注意:完成上述备案后乳品进口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备的乳制品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5);

  2、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3、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制定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配备应急联络员、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制度、方案等需一一对应提供);

  4、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乳品仓库储存场所介绍及仓储详细地址(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扫描件);

  1-4点资料需将电子版发送至hjp@gdciq.gov.cn,(乳制品企业基本信息表需发电子版文档,其它资料可以提供扫描件;进出口乳品的相关政策要求将通过邮箱或电话通知,务必留常用的邮箱和电话);请将1-3点资料的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交送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监处A1209室,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常报检开展进口乳品业务。

  六、进口乳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如何办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请特别注意: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2014年第51号公告)已发布,自2014年5月1日(报检日期)起,非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品不得进口。注册境外乳品生产企业名单已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http://www.cnca.gov.cn/ywzl/gjgnhz/jkzl/)。

  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1.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2.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3.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注]上述HS编码仅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涉及的HS编码,并不指使用该HS编码的所有进口食品均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还应依据产品的加工工艺进行综合判定。

  八、如何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程序请参照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场景式服务栏目中“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审批办理程序”。

  九、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如何申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申报乳品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号。

  请特别注意:进口乳品报检时,申报品名的格式统一为“产品品牌+产品名称”,如“合生元金装婴儿配方奶粉”、“NZMP脱脂奶粉”、“安佳无盐黄油”等,不要添加标点符号和“牌”。如报检时不是以此品名格式报检,施检部本将会将报检资料退回给口岸,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到报检口岸进行修改。进口商报检时如称产品无品牌,由于无法核实产品品牌、配方等信息的一致性,一律作首次进口处理。

  十、进口乳品半成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基粉)该如何报检?

  进口乳品半成品(如配方奶粉基粉、预混料等)报检品名应体现原料属性,不得以成品品名报检。报检时,首次进口的进口乳品半成品进口商应提供应提供对应成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应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进口商应提交国内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企业不在广东局辖区范围内,检验检疫机构将按入境货物流向的相关规定将货物转至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监管。进口商在入境口岸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疫工作后,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到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报检。

  十一、首次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

  请特别注意:卫生证书应是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正本原件,并加盖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应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格式、官方印章等应与总局确认的证书版本一致。证书上产品相关信息应与报检进口乳品的品名、规格、生产批次、数重量等信息一一相符。请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核对国外官方卫生证书的每一项内容是否准确无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视为无法提供有效卫生证书,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请在官方卫生证书的相应位置填写产品品牌,如无指定位置产品品牌可与名称在同一位置标注,或者标注在备注栏;产品名称由于证书版本限制无法显示其真实属性、不能与报检名称相符的,应在备注栏标注与产品报检名称相对应的英文名称;另外,如国外官方卫生证书上只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其中一项,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也将显示与国外官方卫生证书相符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请特别注意:由于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2014年第51号公告)已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非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品不得进口。

  由于澳大利亚乳品证书缺少生产企业信息,现要求澳方在乳品证书备注栏中填写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地址等信息。如相关货物已在途,口岸受理报检时可要求进口商提交书面说明,列明生产企业详细信息以供口岸核对,生产企业信息正确的可先受理报检。如已出具的国外官方乳品证书实在无法修改的,进口商书面说明应经外交途径确认。其他国家国外官方乳品证书在生产企业信息一栏缺少相关信息的, 2014年6月1日前可以同样方式处理。

  3、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首次进口是指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2013年5月1日起境外启运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4、首次进口且尚未进行标签检验的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原产地证;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标注国外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外交途径确认(我国驻外国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标注原装进口的,应在国外官方卫生证书上标注产品规格;

  注意:对于首次进口且包装上同时印制了中外文标签的,进口企业应提供原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经公证机构公证。

  5、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二、非首次进口乳品报检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

  需特别注意的部分见十一、2。

  3、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不合格,再次进口时,连续5批次(指5个不同生产批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之前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检测的项目列表在总局网上公布(详见附件1),该部分检测项目国家质检总局会根据需要调整,请保持关注。

  4、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及标签备案号;

  5、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三、报检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时怎么办?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办法》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当提交书面保函说明理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检测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材料后可先接受报检,并在收到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充提交的检测报告后,对进口乳品继续实施检验。未提交检测报告前,进口乳品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承诺期内不能提交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检测报告的,进口商应按书面承诺所写的处理措施及时进行后续处理。(乳品进口商书面保函见附件2)

  十四、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有什么要求?

  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国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国内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食品检测实验室。

  请特别注意:如提交国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同时提供该检测报告的中文翻译件,并需将检测结果数据换算成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单位相对应的数据。如首次进口乳品提交国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还需提供该实验室检测能力、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以及中文翻译件的准确性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如何办理进口预包装乳品中文标签备案?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报检之后,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管理系统“标签补录软件企业端” 按规定录入标签的相关信息并导出数据,发送至gzbq9@gdciq.gov.cn。进口预包装奶粉标签备案还需提交《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见附件6),一并发送至gzbq9@gdciq.gov.cn。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中文标签合格后在系统中予以备案,并将备案号告知进口商。同一款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号和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其他与标签相关的证明文件。

  请特别注意:普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相关要求(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相关要求);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相关要求(营养强化剂应当标示GB14880中通用名称)。

  标签备案时需提供:

  1、国内外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2、进口婴幼儿奶粉提供:

  (1)生产厂家出具的原料未经过辐照,以及一阶段产品不含谷蛋白、乳清蛋白含量大于等于60%蛋白质的证明材料。

  (2)、如在配料中添加了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乳铁蛋白、核苷酸、1,3-二油酸 2-棕榈酸甘油三酯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

  完成中文标签备案后,请认真填写《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见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交检验检疫机构归档,方可出具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同一款食品再次进口,需按报检批次填写《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并加盖公章与其他同批报检资料一同归档。

  十六、进口乳品在检验检疫合格之前应当存放在什么地方?

  进口乳品在加贴符合我国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并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十七、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乳品如何处理?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进口商在完成销毁或退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相关情况报告。

  十八、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在哪里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商应在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上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同时应对其公布在公共媒体上的内容保留证据,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检查。

  二十、已经销售的进口乳品被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进口商应当如何处理?

  进口商应当实施主动召回,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召回并采取上述措施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二十一、进口商应如何做进口记录和档案?

  进口商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管理系统记录进口信息。

  进口商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

  二十二、进口商应如何做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销售信息。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二十三、进口商主动报告制度是什么?

  进口商可每半年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送《主动报告表》(见附件4),报告进口乳制品的品种、数量、品牌、原产地、进口口岸以及通关信息,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信息,企业食品安全制度是否有效运行,已进入流通环节的进口乳制品被工商、食药等部门查处信息,产品被消费者组织或个人投诉情况及处理情况等。

  二十四、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尚未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乳品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六、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伪造变造进口和销售记录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二十七、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涉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令和公告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2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5号)

  《关于允许从口蹄疫国家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99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二十九、进口乳品应当符合我国哪些食品安全标准?

  参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通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1930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GB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1167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542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251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

  《牛初乳粉》RHB 60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