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十条“考核办法

[2014/7/31]

  考核办法提出,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11个省份,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其他省(区、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

  在年度考核时,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估性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10项指标,其中占比较高的大气环境管理16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5分、机动车污染防治12分、产业结构调整12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解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在10项指标中,“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占了很大分值,这也说明了我国污染的根源,很多污染问题都是产业结构的问题,重污染工业比重较大,而这必将成为今后治理的重点。而对城市来说,机动车是重要的污染源,因此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必然也是重点。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其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解读柴发合表示,可以说这个《大气十条》的考核办法,其力度前所未有。此前唯GDP论时,也没有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因完不成GDP任务而被国务院领导约谈,可见中央政府对环境治理的决心。这也必将给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巨大的压力,解决好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