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十条”考核实施细则出台

[2014/9/10]

  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将考核PM2.5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大气十条”要求,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3省(区、市)、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

  实施细则表示,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但是,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须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如果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就可得到60分;纳入考核地区的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将以0分计。

  城市道路优先保证步行纳入考核

  为保证PM2.5浓度控制实现预定目标,实施细则明确,2014年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243万辆左右,其他地区淘汰357万辆左右;2015年,北京市、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全部黄标车。

  在对黄标车淘汰做出强制淘汰规定的同时,实施细则要求,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可适当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实施细则说,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

  同时,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新建建筑须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细则要求,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同时,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此外,实施细则还要求,北方采暖地区要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实施细则为这两项要求也配制相应的分值,如果达不到要求将被扣分。

  尽快出台《水十条》、《土十条》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称,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产业结构、能源效率、尾气排放和工地扬尘等关键环节,健全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新机制,实行区域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个战役是要强化水污染防治。要抓紧制定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叫《水十条》。制定《水十条》的思路主要是“抓两头、带中间”。一头是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较好水体的水质保障工作,保证水质不下降、不退化。另外一头是要针对已经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尤其是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的黑臭水体,要下决心来治理好,大幅减少甚至消灭掉。通过这两头来带动中间一般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个战役是要抓好土壤污染防治。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土十条》。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切断各类污染源,有效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实施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有效控制和消除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