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霾品新国标有望于明年批准发布

[2014/11/14]

  防霾口罩鱼龙混杂

  口罩的销售量与雾霾天气的暴发程度成正比。数据显示,去年我国防尘口罩市场就已经达到了25.3亿元的规模。

  在北京市丰台区、海淀区的几家药店,记者看到在售的口罩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有无纺布医用口罩、纱布医用口罩;有外包装显著位置上标明“PM2.5字样”,声称对PM2.5有阻止效果的口罩;还有日本进口并标示能防止风邪、花粉,不能防止有害粉末的口罩……记者注意到,这些口罩大部分标明的执行标准,都只是行业推荐性标准。药店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由于目前日常防护型口罩市场存在标签标识不统一等问题,实际上消费者并不知如何选择口罩才能避免PM2.5的侵害,而工作人员自己也很难向消费者进行购买推荐。

  北京同仁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张友平表示,目前市面上许多声称能过滤 PM2.5的口罩,大部分为概念产品,只是噱头,对PM2.5根本没有阻隔作用。能过滤PM2.5的口罩一般要有7层,例如手术室级别的N95口罩。但这种口罩透气性很差,心肺功能不好的老年人戴了还会有危险。

  日常防护型口罩将出国标 根据污染程度分级分类

  据了解,目前国内现行的口罩标准有3个:《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 19083-2010)、《医用外科口罩》(YY 0469-2011)。按照标准分类,第一个属于劳动防护类产品标准,后两个属于医用防护产品标准,由于使用环境、防护对象不同,其中任何一个标准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普通公众日常使用的防护型口罩。由于没有标准规范,企业及检测机构对于日常防护口罩的检测都是自己选择标准,造成市场上同类产品出现不同检测结果的混乱局面。

  据了解,《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将涉及口罩原料要求、结构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外观要求等,主要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如颗粒物过滤效率、呼气吸气阻力指标、密合性指标等;作为纺织品,还涉及甲醛含量、pH值,以及大肠杆菌菌群数量、真菌菌落总数等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新国标还将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对口罩进行分级、分类,如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分为重度污染适用、中度污染适用、轻度污染适用;同时,针对不同人群对口罩的性能要求做了区分,如针对成人、儿童、体弱者,要求设定不同的呼气阻力指标等。

  新国标起草单位、上市公司上海兴诺康纶纤维公司董事长赵丹青介绍,新国标的最大变化是根据新的大气环保规范,明确要求符合标准的口罩在非作业环境下必须有防止细小颗粒物被吸入的功能。

  “新的标准一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区分了日用型和工业用防雾霾口罩;二是根据中国国情,将雾霾(PM2.5)防护纳入新的规范。”赵丹青说。

  据介绍,该项标准将由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研究院所等共同参与制订。按照国家标准立项的申报及公示程序,尽快形成雾霾等类型日用防护口罩的首部国家标准规范。

  净化性能核心指标“升级”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测试技术研究所所长鲁建国表示,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国家标准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于2002年颁布,2008年完成第1次修订。目前标准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为此,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检测机构及企业对 GB/T18801进行第2次修订,现在标准修订工作已接近尾声,待最后验证试验完成后,将正式形成送审稿,新版标准有望于2015年下半年实施。

  据介绍,在核心指标上,GB/T18801第三版在洁净空气量方面,将对气体污染物的测试方法进行补充,增加了对甲醛、苯的测试方法;净化效能的分等分级指标也将提高;噪声分等分级指标则将细化,并对净化寿命提出新的检测方法,从试验操作性上进行优化和简化。

  此外,新标准将增加空气净化器适用面积指标,该指标可通过公式“适用面积=洁净空气量×0.15”进行推导。对于车载净化器、个人用净化器等小型净化器,新标准给出了在3立方米试验舱内进行的评价方法。对于有害物质释放、风道式净化装置评价方法以及待机功率等指标,新版标准都有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空气净化器不止关注PM2.5

  鲁建国介绍说,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新国标修改主要针对适用范围、检验方法,以及部分技术要求进行了改进,使得技术要求更适应产品的发展需要,测试方法重复性更强。对于被广泛关注的可吸入颗粒物PM2.5指标,他表示:“国标仍然考核PM0-3的范围的固体颗粒物,这个比PM2.5范围要大。”因此,考察净化器指标不能只看PM2.5一项代表,还要考虑其以外的固体颗粒物,以及甲醛、氨等气体净化能力。

  鲁建国特别强调,评价一款空气净化器的实际效果,洁净空气量、衰减率、待/关机功率、噪声等都是关键性指标,而之前被热炒的空气净化器适用面积应只作为消费者选购时的参考指标,目的是为适用空间提供选择依据,不能作为质量考核依据。

  鲁建国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考量一款空气净化器是否符合国标要求,要特别注意察看第3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销商应主动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第3方检测机构又分为国家级、地方级等不同层次。“如果有的生产企业不能出示相关检测报告,其质量就值得怀疑了。”

  “标准修订期间,并不代表原标准就不执行了,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目前仍是有效版本,只有在被新标准替代时才作废,因此,标准修订不能成为不执行标准的理由。”鲁建国表示,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到实施,将给企业留出三个月到半年的过渡时间,便于企业更改产品设计。“没有标准(行业)将寸步难行,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制造企业没有不执行标准的理由。”鲁建国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