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如何修订? 专家称漏洞很多

[2015/3/7]

  “我们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15件,制定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38件。”35日上午9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政务公开深入推进,政府重大决策和政策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被接连强调。

  3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指出,食品安全是一个天大的事,全国人大也确实想在这个问题上能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如何通过更加严格的立法和更加严格的监督,使食品安全方面的情况切实得到改善,这是全国人大非常关心的问题。

  针对消费者比较关心的“网购”问题,她指出,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专门增加了新的规定,比如,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也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新华食品调查,近年来,人们愈发青睐由电商平台所提供的食品购买服务。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食品电商总交易金额达324亿元,同比增长47.9%,网购食品在网购市场总交易额中的占比提升到2.5%。在2014年,网购生鲜食品、进口食品的热度达到新高。

  但人们在享受快捷、低价的食品的同时,也备受网络问题食品的困扰。然而很多消费者当遭遇问题时往往因“无法可依”或“投诉复杂”等问题放弃追究商家责任。

  然而现实中,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消费者面临维权难的“被动”立场。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六十条提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受到损失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姓名的,使网络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第三方平台,主要是以天猫、京东等为代表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河山对此表示质疑,他认为若网络食品第三方提供了入网的经营者真实信息后即可避免承担责任,此条款将为电商平台售卖问题食品以及假货提供“免罪”法律保证。

  河山还指出第60条的第四款“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履行第一款第二款的问题,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中所谓的“履行责任”没有客观标准。

  在顺应当下民意的同时,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还需要最严格的制度执行。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曾参与这部食品安全法长达十年的立法、修改过程,他发现在《食品安全法》的二审稿还是存在一些跟中央改革精神不完全相符的内容。

  “比如说这次改革主要就是想把重复交叉九龙治水的大家都垢病的这么一个体制认真梳理,加以理顺。而事实上,每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追责就发现管得人太多,分段监管重复交叉。”刘兆彬举例说,一个豆芽菜出问题,都难弄明白究竟哪个部门负责。“过去质检总局说豆芽不属于生产加工的食品,是农业部管;农业部说已经卖到市场了,是工商总局管;工商总局说这是农产品农业部来管,等吃的时候是食药监总局管,最后谁都不管。于是有企业生产豆芽的省把这个职能交给了质监部门,由老百姓在自己家里房间里生豆芽的交给了农业部门管。”

  刘兆彬数了数说道,如今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到部委的名字约有13个,由原来的“九龙治水”变成“十三龙治水”。他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还是可进一步加大理顺职能关系的定位,适当压缩部门职责交叉的空间。

  他还提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13条、16条、80条对食品安全问题出了三套检验制度:第一,风险监测,即是对厂里的食品进行抽样,再送实验室进行检验。第二,风险评估,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这个食品的成分以及对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由于仍需抽样,于是再进实验室检验。第三,抽样检验制度,由食药监总局(原由质检总局)抽查。一个企业将由三个不同行政部门抽同一种食品,会造成重复交叉的资源浪费。

  此外,刘兆彬建议将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合并一起。从《食品安全法》实施这五年来,多个食品安全案件很多由因源头——农产品而起。这就说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概念、制度、设计主要并没解决食品问题;再者,食品安全法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个国家用两部法来管一个食品,既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它在内容上也不衔接。

  他认为,如今我国食品安全法滞后于其他国家,因此不能适应现在我国人民食品安全的需要。而从国际惯例上看,美国、日本、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基本做到了“从田头到餐桌”全链条的管理,而我国食品安全法只是从食品加工开始,到流通、到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