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下的网购食品新旧对比

[2015/6/10]

  网购食品,别忘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下的网购食品新旧对比

  网购食品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到的食品。网购的优势很多,一是价格,这是网购的最大优点;二是方便、快捷,不用出门就可以买到你喜欢的任何食品;三是多样性的选择优势。然而,纵观目前的网购市场,却存在着不少的食品安全隐患。

  2009年6月1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已从多个角度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至今在对网购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保护仍存在空白和盲点。消费者花费时间和金钱网购到的食品,其食品安全无从保障,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消费者常常投诉无门。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规不健全、造成经营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对网络商品交易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健全,2010年7月1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界定,但并没有对经营食品做出具体要求。2009版的《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这使得网购食品领域成了盲区。

  2、经营主体的虚拟性另网购食品安全无保障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上经营者不需要具备实体的店面、设施、和人员。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食品,无法凭借其在实体销售场所的购买经验鉴别食品好坏,只能依赖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介绍或广告等信息。有些网络经营者也经常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弄虚作假;还有有些打着私房菜的名义售卖自制食品,号称“祖传秘方”,但这些自制食品既无产品外包装,又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

  3、网商们的信用炒作

  以某国内大型网购平台为例,消费者在买东西之前往往会先看评价和销量,这就应运而生了进行网购信用炒作的行当,使网购食品质量的真实性蒙上了一层面纱。导致网购平台里卖真货好货的有,而卖假售劣的也不少。

  4、监管难度大、消费维权及查处困难重重

  网络食品经营者多数无工商营业执照,有的商家提供的厂址、联系方式也是虚假的,使得网络维权难于开展。很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到了有问题食品,想追究责任却不知道找谁,加上购买金额不大,想想吃点小亏算了,很多就这样不了了之。

  民以食为天,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购的兴起与普及,原有的法律规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2009版《食品安全法》对于网购食品的法律盲区在今年(2015版)的《食品安全法》中终于有了严格规定。新食品安全法中第62条和第131条对食品经营者和网购平台分别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我们相信,在新食品安全法下,网购食品将比以往多一重保障;食品网络经营者将比以往多一重约束;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也将再多一重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