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数据可直接用作刑事案件证据

[2017/1/4]

2017年1月1日起,江西省已废止《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环测字〔2015〕4号)。这也意味着,全省各地环保部门用作刑事案件证据的监测数据,可以不必再经过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据了解,2015年,江西省依据当时的国家相关法律解释,出台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必须向省环保厅进行申请,经后者认可的,才可以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证据使用。各地环境监测数据提交到省环保厅后,一般需6日左右才能得到书面答复;如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省环保厅则不予受理。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表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这一最新解释,我省决定废止之前的规定。从2017年开始,全省各地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不用再经过厅里审核。”省环保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此,一位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的逐渐增多,监测数据认可程序冗杂、效率低下等问题逐渐显现。“一般来说,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只能进行形式上审查,不能完全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办理。”该专家说,新程序可以提高基层办案的效率,对于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尽管不再进行审核,但省环保厅强调,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今后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用于刑事诉讼证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确保监测活动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批准的工作范围和有效期内。同时,要严格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进行审核,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