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曝光五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14/1/24]

  此前监察部组织力量专门进行重点督办,有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给予46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8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起典型案例

  1.安徽省萧县不法商贩收购病死猪肉销往安徽、河南等地加工成熟食后,批发销售到安徽、江苏等地零售点和菜市场。至案发时共加工病死猪肉5万余斤,非法获利8万余元。萧县和青龙镇政府及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存在监管不严、失职失察问题。安徽省监察厅责成萧县政府、青龙镇政府分别向宿州市政府、萧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萧县原副县长等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生姜种植违规使用剧毒农药失职渎职案。峡山区管委会、王家庄街道和当地农业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检查不严问题。峡山区管委会副主任等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山东省阳信县不法商贩利用羊尾油、鸭脯肉等,制成假羊肉销售。县政府和监管部门存在日常监管缺失、执法检查不到位问题。阳信县副县长等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江苏省东海县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从不法商人处大量收购火炼毛油(俗称“地沟油”)并制成食用油品种,销售至安徽等地上百家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及个体粮油店,案值达6129万余元。东海县政府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检查不严问题。东海县副县长等5人受到政纪处分,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山西省孝义市金晖小学学校食堂长期无证经营,卫生安全措施缺失,致使发生46名学生集体腹泻事件。孝义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梧桐镇政府存在监督管理不严、督促整改不力问题。孝义市教育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等11人受到政纪处分。

  《食品安全法》新增“终身禁业制度”

  为遏制不良事件,我国再出重拳,对《食品安全法》进行首次大修,“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终身禁业制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目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久前已结束意见征集,终身禁业,可谓是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终身禁业制度将在一定意义上能起到震慑作用,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终身禁业制度指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严格的法律是为了震慑不法分子,但是,解决食品问题的根源还在于企业和视频从业人员的自律。对于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诚信自律,形成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道德风气,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对于食品从业人员,应将诚信作为食品安全之根本,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自觉保障食品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监管和出发力度。

  食品安全任重道远

  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只有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能实现“舌尖上的安全”。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者是首当其冲的责任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制售方从原材料进厂、加工生产,到产品出厂、销售,每一个岗位、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把质量关。但是,绝不应忽略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监察部公布的这5起案例,相关人员被处理皆是因为失职渎职。

  从食品安全法到《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再到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食品监管渎职最高判十年”,可发现一条清晰的路径,对食品监督渎职越来越严苛。其意不言自明,即通过严惩来倒逼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增加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意识。

  当前的食品监管面临两种困境,一是部门职能交叉。多年前,坊间就流行这样的说法,“十个大盖帽管不好一桌饭”、“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时至今日,这种积弊仍未消除。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标志着食品安全从分段监管向协调统一监管迈进了一大步。二是监管力有不逮。中国人口基数大,食品生产企业多,生产的食品更是难以统计,即便监管人员个个三头六臂,也不可能触及每一个角落。如果将食品安全的希望完全归于监管人员身上,显然是不现实的,对监管部门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为更好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效力,除了捋顺制度机制之间的冲突,还应该加大投入,如李克强总理所说,虽然财政紧张,宁可在监管方面多花钱,甚至花大钱。最关键的是,设立开放的监督平台,激励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智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和监管环节一齐发力,双管齐下,并辅以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锻造出安全可靠的食品消费环境,提振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当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