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你在微信QQ的发言,或将成CFDA执法的证据

[2017/12/18]

    12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则》第九条显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而第二十条则详细叙述了电子数据内容。
 
  第二十条【电子数据基本形式和收集要求】 电子数据主要包括:
 
  (一)通过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反映相关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相关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生产、购销、仓储、运输、使用等情况的电子文档(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下同)、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及其数据等;
  (四)相关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管理认证、备案管理等具体监督管理活动的电子文档、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及其数据等;
  (五)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电子数据。
 
  也就是说,微博、朋友圈消息,以及微信群、qq群消息等,只要是反映相关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消息,都是飞检时的证据。可以简单粗暴的认为,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而言,如果想在顾客微信群里发布营销消息,一定要注意是否涉及违反药品广告法。比如,夸大宣传,鼓吹药效等;此外,一旦药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在微博或者朋友圈吐槽,也可以做为飞检执法时的电子证据。当然,这种“简单粗暴”的说法只是一家之言,供参考。
 
  从《规则》中的“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来看,飞检过程中参与的双方(执法人员和企业人员)都有明确要求。如,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被检查对象,包括企业法人在内的企业人员)应当依法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阻碍调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斩断“关系户”特殊关系链的存在。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调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而将“当事人陈述”作为监督执法证据这一点,可谓是满满的电影片段即视感。其指的是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时,要记录询问的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如果笔录有修改,应当由被调查人捺指印确认,执法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应当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确认。被检查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确认、且无法找到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上详细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方式予以全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