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类
-
实验室仪器
按功能分按专业实验室分
- 化学合成
- 乳品类检测专用仪器
- 细胞工程类
- 种子检测专用仪器
- 病理设备
- 1. 乳品类检测专用仪器
- 1. 种子检测专用仪器
- 层析设备
- 动物实验设备
- 粮油检测
- 生物类基础仪器
- 植物土壤检测
- 1. 电泳(电源)仪、电泳槽
- 2. 分子杂交
- 3. 基因工程
- 4. PCR仪
- 5. 紫外仪、凝胶成像系统
- 药物检测分析
- 地质
- 纺织
- 分析仪器
- 农产品质量监测
- 1. 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
- 2. 农产品检测试纸
- 3. 农产品检测试药片
- 4. 土壤、化肥快速检测仪
- 5. 种子外观品质分析仪
- 水产品质量安全
- 水产技术推广
- 水生动物防疫
- 食品检测实验室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 快速检测试剂盒
- 2. 肉类检测仪器
- 3. 食品安全快速分析仪
- 4. 食品安全检测箱
- 5. 食品检测仪器配套设备
- 6. 食品安全检测仪器
- 7. 三十合一食品安全检测仪
- 8. 相关配置、配件
- 供水、水文监测
-
暂无数据,详情请致电:18819137158 谢谢!
-
暂无数据,详情请致电:18819137158 谢谢!
-
暂无数据,详情请致电:18819137158 谢谢!
-
暂无数据,详情请致电:18819137158 谢谢!
-
暂无数据,详情请致电:18819137158 谢谢!
-
暂无数据,详情请致电:18819137158 谢谢!
热销品牌 - 工业仪器
- 户外仪器
- 环境监测
- 便携式仪器
- 在线式仪器
国家食药监局:药品安全“黑名单”10月起公开示众
[2012/8/16]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是国家第一次明确地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规定。对进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记入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管。《规定》的实施对药品生产中小企业将形成很大压力。同时中小企业还面临改进设备、引进人才导致的成本增加和市场上药价不断放低等压力,“黑名单”的建立无疑将是中小企业身上的另外一层隐形压力。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设专栏供查阅
《规定》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鼓励社会监督
《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该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七种情形纳入“黑名单”
《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2、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3、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5、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6、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7、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设专栏供查阅
《规定》要求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鼓励社会监督
《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违反该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七种情形纳入“黑名单”
《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2、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3、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5、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6、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7、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上一篇:国家纺织服装检验中心联盟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