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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着力整治食品标签 规范标注
[2013/5/15]
近年来,北京市质监局通过全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活动,发现在日常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受理投诉举报中食品标签存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其中,2012年度食品标签问题在全年食品类投诉举报、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食品违法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据介绍,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主要指“如实标注”和“规范标注”两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实标注主要包括真实属性、生产日期、营养标签等8个方面。例如:单一原料产品也要标注“配料表”,如瓶桶装饮用水、蜂蜜、大米等;食品原料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之外的菌种,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使用未经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涉及致敏物质的必须要加以明示;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必须真实,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规范标注主要包括配料表、净含量等5个方面。例如:食品标签内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预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如“阿斯巴甜”必须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相关规定的,一律按照《安全法》第八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定立案从严查处。同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现场惩戒公示工作相关要求,进行违法信息公示,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范食品“早产”现象,北京市质监局明确提出:食品的“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产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检验周期。
此外,北京市质监局提出,生产企业所产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相应的中文说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无污染”“纯天然”等误导性文字表述。
据介绍,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主要指“如实标注”和“规范标注”两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实标注主要包括真实属性、生产日期、营养标签等8个方面。例如:单一原料产品也要标注“配料表”,如瓶桶装饮用水、蜂蜜、大米等;食品原料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之外的菌种,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使用未经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涉及致敏物质的必须要加以明示;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必须真实,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规范标注主要包括配料表、净含量等5个方面。例如:食品标签内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预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如“阿斯巴甜”必须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相关规定的,一律按照《安全法》第八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定立案从严查处。同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现场惩戒公示工作相关要求,进行违法信息公示,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范食品“早产”现象,北京市质监局明确提出:食品的“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产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检验周期。
此外,北京市质监局提出,生产企业所产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相应的中文说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无污染”“纯天然”等误导性文字表述。